上海海关走私辩护律师张严锋:走私棕榈壳其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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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14:41:11

  华X公司(以下简称华X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经营事物的规模包括新能源科技、生物科学技术以及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被告人藤某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CEO,被告人滕某青系该公司员工。天津沃X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X福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主体业务范围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被告人袁某霞系该公司经理。2019年5月间,华X公司联系马来西亚外商购买一批用于燃烧的棕榈壳,并准备向A公司进行销售。2019年6月20日,华X公司在明知用于燃烧的棕榈壳属于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委托沃X福公司以将“棕榈壳”伪报为“棕榈壳碳”的方式于020XXX191000XXXX号报关单号项下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2019年6月21日,华X公司向沃X福公司转账人民币3.329563万元(以下币种同),沃X福公司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涉案货物代垫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等费用。在上述走私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华X公司采购、通关、销售的全过程,并指派被告人滕某青与被告人袁某霞沟通报关、报检等事宜,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人藤某强进行了反馈。后该批货物经查验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态废料,总重77420千克,申报总价为9480美元。2020年9月25日,华X公司委托天津口岸卫生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固态废料进行焚烧销毁处理。 2020年5月8日,王某在投案过程中被海关缉私分局办案人员抓获;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态废料、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下列三类商品已列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附件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态废料目录》木及软木废料,应当按照固态废料实施进口管理。(一)木屑棒(HS编码4401310000);(二)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HS编码4401390000);(三)软木废料(HS编码4501901000)。

  根据我国固态废料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对进口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固态废料应当严格落实供货商和收货人注册登记、境外装运前检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及后续监督管理制度。《固态废料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态废料”。据此规定,上述三类商品或三个编码进口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用于燃烧的木屑棒、棕榈壳,其他用于燃烧的木及软木废料等商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态废料。